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宪法

1980年批准-1989年修订

第三部分 - 人民的权利

文章19

伊朗的人口,无论其种族或部落出身,享有同等的权利:肤色,种族,语言或其他字符不是特权或歧视的理由。

文章20

在遵守国家的所有公民个体之间的伊斯兰教的规定,男女双方在法律的保护下平等,享有所有人权,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

文章21

依照伊斯兰准则,政府有责任保证妇女在所有领域的权利,并执行以下措施:1。 创造有利于女性人格发展的条件,并在物质和精神领域重建她的权利。 2。 为母亲提供援助和支持,特别是在孩子的孕育和成长期间,以及保护没有家庭保护的儿童。 3。 设立主管法院保护家庭的存在和稳定。 4。 为寡妇,老年妇女和没有家庭支持的妇女创造特定的保险。 5。 在没有法定监护人的情况下,为了保护儿童的利益,将儿童保护分配给值得的母亲。

文章22

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荣誉,生命,财产,居住和工作都是不可侵犯的权利。

文章23

不允许对个人信念进行调查,也不允许任何人因为他们的意见而被起诉或调查。

文章24

只要伊斯兰的基本原则或社区权利不受侵犯,新闻自由和新闻观念的表达自由得到保证。 细节将由后续法律规定。

文章25

拦截和对应的监测,记录电话谈话也为了公开揭示的内容,电报消息或电传的拦截和它们的内容,检查,未送达或通信的非透射的启示,不适当的聆听,间谍活动和任何形式的监视都是被禁止的,除非法律明文规定。

文章26

政党和组织,专业协会,伊斯兰宗教社团或其他公认的宗教少数派的创作是免费的,前提是这些政党和团体不违反或冒犯的独立,自由,主权和国家的民族团结既不是伊斯兰规范,也不是伊斯兰共和国的基础。 没有人可以被阻止或被迫成为这种协会的一部分。

文章27

任何人组织的会议和游行都是免费的,只要他们是和平的和徒手的,并且他们不违反伊斯兰原则。

文章28

每个人,无论男女,都有权选择他想要的职业,只要这个选择不是与伊斯兰教和公共利益形成对比,也不会侵犯他人的权利。 政府有义务遵守社会对各种职业的需求,确保所有人在各个活动分支中享有平等的机会和平等的工作机会。

文章29

E“的权利,以便能够从援助共享所有的利益在保险或其他形式在退休,失业,失业,老年和残疾,缺乏家庭支持,伤害,意外情况发生的形式,需要呵护和医疗援助。 政府运用法律规则和使用的资金由政府一般收入支付公民,有责任提供的医疗服务分级和财政支持,以上述情况,有利于国家的每个公民。

文章30

政府有责任在全国人民面前免费提供免费教育,直至中学完成,并在国家可能的范围内免费提供高等教育。

文章31

每个人和每个伊朗家庭的权利是从适合他们需要的家庭中受益。 政府有义务规定这一原则的具体实施,优先考虑最贫困者,特别是农民和工人。

文章32

除法律规定和程序外,任何人都不能被逮捕。 在逮捕的情况下,指控的性质和动机必须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告; 在最长二十四小时内,必须将初步档案送交主管司法机关,并尽快启动审判程序。 违反这一原则的行为受到法律的惩罚。

文章33

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任何人都不能从他居住的地方流放,或被禁止居住在他选择的地方,或被迫居住在特定的地方。

文章34

每个人和每个人都享有请求正义的权利。 每个人都有权通过向主管法院上诉向司法当局提出上诉:国家的所有公民都有权向这些法院提出上诉; 不可能阻止任何人依法向每一个案件诉诸主管法院。

文章35

在所有法院中,每个交易对手均有权选择其法定代表。 如果当事人的经济条件不允许选择信任律师,则法律辩护必须通过办公室律师来保证。

文章36

只有主管法院和法律才能发布判决及其执行。

文章37

法律以无罪为前提。 在法律面前,任何人都不会被认定有罪,除非他的罪行在主管法庭得到证实。

文章38

为了榨取口供或信息,禁止任何形式的身体或心理折磨。 绝对禁止强迫某人提供证据,承认或宣誓。 以上述方式获得的审判,认罪和宣誓完全被取消了效力。 任何违反这一原则的行为都将依法起诉。

文章39

禁止以任何形式侵犯被捕,监禁或流放个人的荣誉或尊严。 不遵守这一原则将受到法律惩处。

文章40

任何人在行使权利时都不得伤害他人或损害社区利益。

文章41

享有伊朗公民身份的权利是所有伊朗人的绝对权利。 政府不能剥夺任何伊朗公民的这项权利,除非公民提出要求,或者公民取得了另一个国家的国籍。

文章42

外国公民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取得伊朗公民身份。 如果他们接受另一国国籍或他们自己要求,他们可能会被剥夺这种公民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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