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宪法

1980年批准-1989年修订

第五部分-国家主权和衍生权

 

文章56

在世界各地,人类的绝对主权属于上帝,谁的意志,人类是在他们的社会命运至尊。 没有人可以剥夺这一权利,这是神的起源的任何个人,也不是为了奴役个人或团体的利益这一权利。 人们将按照以下规则行使该权利。

文章57

伊斯兰共和国的主权国家由立法,行政和司法机构组成,并根据以下规定,在Wilayat Mutlaq Amr15和共同体伊玛目(Ummah)的监督下行使。 列出的三个权力彼此独立。 第五十八条立法权是伊斯兰议会的特权,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 大会通过的法律按照以下条款规定的程序,转送行政和司法权力执行。

文章59

在特别重要的问题上,关于国家的未来或在经济上特别重要的问题上,可以通过公民投票机构行使立法权,直接呼吁人民投票。 寻求全民投票的请求必须得到大会所有代表三分之二的批准。

文章60

行政权力由共和国总统和政府部长行使,除非根据现行宪法,这种权力是最高领导人(拉赫尔)的直接特权。

文章61

司法权16由司法法院行使,司法法院必须按照伊斯兰准则建立。 对他们负责的纠纷的定义和分辨率,权益保护,扩展和司法行政和上帝的法律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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