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宪法

1980年批准-1989年修订

第七部分-理事会

 

文章100

为了在人民的合作下,特别是在满足当地需要的情况下,迅速执行社会,经济,发展,卫生,文化,教育和其他援助方案,每个村庄,农村地区,选区,城市,省和地区的行政管理将在理事会(分别是村,区,城市,省,地区)的监督下进行,理事会的成员将由当地居民选举产生。 。 选民和候选人的要求,例如其职责和责任,选举程序,由这些理事会实施监督的程序以及随之而来的等级结构,将依照国家统一和民主的原则由法律规定。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领土完整,对中央政府的忠诚和对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忠诚。

文章101

为了防止歧视和偏见,并鼓励计划支持和各地区的发展合作,以确保这些方案的实施适当的协同监管,也将成立地区的高级委员会,由各地区议会代表。 高级理事会的宪法和职能的相关手续将由具体法律决定。 

文章102

区域高级理事会有权在其职责范围内直接或通过政府向伊斯兰议会提交法律草案,并由大会自行审查。

文章103

中央政府任命的地区,省,地区和其他当局的省长有义务在后者的权力范围内尊重地方议会的决定。

文章104

为了确保司法公正的伊斯兰原则,并把在生产,工业和农业领域的经济发展有关程序共享共同发展,双方将成立由议会的工人,农民代表,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在教育,行政和其他服务领域,将建立由职工代表组成的理事会。 建立这些委员会的规则及其职责和特权将由具体法律予以界定。

文章105

安理会通过的决定不得与伊斯兰原则和国家法律相冲突。

文章106

禁止理事会解散,除非他们证明他们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核实安理会决定并编纂解散或重组程序的特权将由具体法律决定。 如果解散发生争议,每个董事会都有权提交主管法院,而且法院有责任通过紧急程序对理事会的要求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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